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公開征求對《關于貫徹實施〈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
為了貫徹2013年修訂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6號公告),本局對本市現行失業保險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草擬了《關于貫徹實施〈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問題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廣大市民可在2014年6月16日至2014年6月25日期間,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通訊地址:廣州市連新路43號(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養老和失業保險處),郵編:510030;電子郵箱:gzylbx801@163.com <mailto:gzylbx801@163.com。>。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6月16日
關于貫徹實施《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意見(征求意見稿)
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2013年修訂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6號公告,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從2014年7月1日起,農村戶籍職工個人繳費費率與城鎮職工繳費費率一致,按照0.5%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本市戶籍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由其戶籍所在區(縣級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
外地戶籍失業人員可選擇在繳費地或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繳費地在本市,且選擇在本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可到本市任何一個區(縣級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手續,并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最低繳費年限“滿一年”的要求,不限于最后一個繳費單位。
四、《條例》施行前,已參加失業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固定工在1998年12月31日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
五、農民合同制職工在本市參加失業保險期間轉為城鎮戶籍的,轉變戶籍前在本市累計未核定待遇的參加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計算為城鎮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
六、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本局《關于貫徹實施〈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意見》(穗人社函〔2010〕2041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