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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習期、見習期和試用期三者有何區別?

    實習期、見習期和試用期三者有何區別?

    一、什么是實習期?

    實習期是指在校學生充分結合自己的理論知識,參加社會實踐工作,以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工作適應能力的一段時期。它有助于學生將來找到一份適合自己的職業;或提前熟悉即將就職單位的基本情況,給本人和用人單位一個相互熟悉、磨合的機會。

    關于實習,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苯逃康任宀块T《關于印發<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的通知》(教職成〔2016〕3號)第12條規定:“學生參加跟崗實習、頂崗實習前,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應簽訂實習協議。協議文本由當事方各執一份?!?/span>


    二、什么是見習期?

    見習期制度是我國針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適用于用人單位招收應屆畢業生,包括高等學校本、??飘厴I生及技校畢業生等,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收上述畢業生后,原則上都要安排見習期,期限為1年。

    對入學前已從事1年以上有關專業實際工作,經所在單位批準,可免去見習期。見習期滿如果合格,則對該職工辦理轉正手續,為其評定專業職稱,聘任相應職務,確定工作崗位。如果見習期滿,達不到見習要求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1年,或者降低工資標準,表現特別不好的,可予以辭退。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規定,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1年的見習期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


    三、什么是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勞動合同不滿3個月的不能設試用期;勞動合同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1年以上不滿3年,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而且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四、三者有什么區別呢?

    當事人的身份不同:處于試用期的只能是勞動者,處于見習期的一般為首次參加工作的勞動者(一般為畢業的學生),處于實習期的是在校學生。

    權利義務關系不同:試用期、見習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于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當事人的目的不同:試用期主要體現的是用人單位補充人力資源的目的,見習期是用人單位便于對應屆畢業生熟悉業務、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其主要功能是學習,而實習期體現的是學生提高自身素質。




    來源:人社微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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